在明确区分出售、购买以及运输假币罪和无罪之间的界限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要点:
第一,
行为人是否确实了解自己所提供、获得或运输的货币正是
伪造的;
如若行为人被
欺诈所导致的判断失误,或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不知晓自己所出售、购买亦或是运输的并非真实货币,那么该类行为无疑并不构成
犯罪;
第二,
涉案金额是否已经达到
刑事法律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
假如说行为人实施出售、购买抑或是运输假币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较大数额的规模,即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都不应作为
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本罪行属于
行为犯范畴,并不强求特定后果的出现,所以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出售、购买或运输相关行动,便已可视为既定的犯罪行为。
本
罪名侵犯的客体主要是我国的货币管理制度及其金融管理秩序,而犯罪对象则是被制造出的
虚假人民币或者外币。
在主观心态上,无论是出售、购买还是运输假币,均应当意识到自己正在从事
违法活动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条件。《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