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及其所附之搁置物、悬挂物意外坠落并造成他人伤害事故,此时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者如无法证实自身无过失责任的,则必须切实承担起侵权责任。在已经对受害方进行了相应赔偿之后,涉及到有其他责任人的情况下,所有权人、管理者或是使用人有权向这些责任人进行反诉,要求他们分担损失。此外,当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倾覆并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共同承担起连带责任。而当他们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如仍有其他责任人存在,这些责任人同样需要分担赔偿责任。当然,这也包括由于这些责任人的过失行为,致使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倾覆,进而引发他人的受损问题,所有这些责任最终都应由其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物体是从建筑物内被投掷出来或从建筑物高处坠落下来造成他人损害,但却难以明确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身份,那么除了可以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之外,任何可能存在潜在危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者都需要为此次事故负起责任,以此来提供经济支持给受害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