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50条第二款严厉规定,对于那些被判以
死刑缓期执行罪名且
累犯者,以及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
暴力型
犯罪而被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
民法院可根据
犯罪行为的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做出综合判断,决定对他们实施限制性的
减刑。
在这种情况下,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一旦
缓期执行期满并被依法减至无期
徒刑的,其刑期不得低于25年;
另一方面,若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至25年
有期徒刑的,其刑期同样不得低于20年。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如果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这部分人还需要与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进行比较,在减刑的
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幅度上都要更严格地加以控制。《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
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