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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限制减刑怎么理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二款严厉规定,对于那些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罪名累犯者,以及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可根据犯罪行为的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做出综合判断,决定对他们实施限制性的减刑
在这种情况下,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一旦缓期执行期满并被依法减至无期徒刑的,其刑期不得低于25年;
另一方面,若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至25年有期徒刑的,其刑期同样不得低于20年。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如果缓期执行期满之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这部分人还需要与未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进行比较,在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幅度上都要更严格地加以控制。《刑法》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新修订: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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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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