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产
拆迁过程中所引发的
家庭纷争时,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各自的合法权益,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以下是相关法律程序的详细解析:
1、认定符合享有拆迁利益主体的同住人名额。
在涉及
公房拆迁补偿问题时,同住人身份的确定是以发放拆迁许可证当日为准,在此日期之前,在被拆迁居住场所内应具有本市户籍,并且已经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同时,其本市内无其他住宅或者虽然存在其他住宅但是生活困难者才有可能获得此种身份;
2、认真审核拆迁资料并听取房屋拆迁单位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以及3、妥善处理房屋
动迁款的分配事宜。
具体而言,如果家庭内部对于具体的安置补偿事宜已经提前达成了相应约定,那么只要这个约定本身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一般都应当按照这项约定来执行。
反之,如果没有任何书面约定或者约定内容不清晰明了的话,则应当采用均分原则进行补偿,但是也要适当照顾到年老体弱的共
同居住者以及经济来源较为薄弱的成员。
最后,根据具体情况,包括
房屋所有权状况等因素,分别对不同类型的房屋做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