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问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详情如下所述:首先,对于不满二周岁的幼儿,通常情况下应由女方抚养,但在此过程中如女方出现以下特定状况,则男方有权获得子女的监护权:(1)女方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2)女方在具备抚养条件的前提下却未能履行抚养责任,而男方对此提出异议;(3)鉴于某种特殊因素,子女确实无法继续与女方生活。其次,若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同意将不满二岁的幼儿交由父亲照料,且这种决定不会对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则该决定获得批准的可能性较大。接着,对于年满二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有权利主张自己对子女的监护权,但如果一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则他/她将更具优先权:(1)已经接受了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2)子女长期跟随其生活,如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将会对子女身心发育带来显著影响;(3)自身没有其他子女,而对方却拥有其他子女;(4)子女维持在其身边成长将更为有利,特别是当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时。除此之外,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并且父母对其应当归属于谁进行了争论,那么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子女自身的意愿。再者,站在更好地维护子女权益的立场上,如果父母通过协商同意轮流担任子女的监护人,那么这样的决定也可以获得批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