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抗辩权是指在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下,针对特定请求权的存在而设立的防御性权利,即当权益受侵害之人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时,义务承担者享有自行抉择是否接受该请求的权利。立法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的抗辩权:1.不安抗辩权。这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多项债务,并且具有先后履约次序的场合,当先履行一方能够拿出确切证据来证明对方已经失去了履约能力,并且在对方尚未重新建立起履约能力或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情况下,现有履约方有权利暂时停止履行合同的权利。2.顺序履行抗辩权。这是当两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且在先履约方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后续履约方有资格在拒绝其履行请求的同时,也拒绝先行履约方提出的相关履行请求的权利。3.同期履行抗辩权。这是发生在协议并未明确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事件中的现象,其中,在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未给出对应回应或行为之前,他们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进行给付,以避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除此之外,法律制度还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以及先诉抗辩权两种特殊情形的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