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关系,受到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解除这一婚姻关系,即撤销婚姻。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提交相关申请。如果申请人为被非法拘禁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者,那么他们亦可在此情形消失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这一婚姻关系。自始至终,被撤销的婚姻关系都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申请人将失去所有作为妻子或丈夫的权利与义务。在同居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应该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来进行分配;若无法达成有效共识,则应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相对公正的立场,做出最后判定。对于申请人在这段婚姻中所生育的孩子,其权益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父母子女间之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条款加以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有一方是无过错方,他/她有权依法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