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前往民政局办理
协议离婚手续过程中,从申请注册之日起最长为三十一个自然日即可完成全部流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自发起申请之日算起30日内,如有任意一方不再希望继续
离婚程序,皆可向民政局撤回
离婚登记申请。这也被称为“30天冷静期”的制度设定。倘若30日期限已过,则需自次日(即第31日)起直至第六十天,男女双方向民政局提交申请领取
离婚证书时,双方务必亲身前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