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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行政诉讼法》之规范,每当被告方在收到原告方所递交的那份起诉状副本之后的一个规定期限内,他们有义务向该法院提交与他们做出了特定行政行为相关的所有材料,以及就此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的期间是从他们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十日之内。然而,身为人民法院,它拥有充分权力要求案件双方提供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资料。因此,只要被告方已经履行了举证责任,而人民法院方面认为还存在需要补充的地方,那么无论何时,该法院都享有赋予的权力让被告方补充相应的证据材料。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人民法院下达了让被告方补充证据的指令,这也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和条件下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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