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所承认的公民民事权利中,人身权主要是包含了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板块。首先,就
民法典领域中的人格权来说,它涵盖了民事主体对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以及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以及隐私权等等各种正当权益的合法拥有。进一步地说,自然人因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所衍生出的其它人格权益也在此范畴之内。其次,身分权则指的是民事主体依赖特定实施方式或者是依靠彼此之间的特殊联系而产生的一类人身权利。《民法典》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