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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损坏了赔偿该归哪一方

乔* 广东-江门 公共安全咨询 2026.01.21 13:00:17 321人阅读

公共设施损坏了赔偿该归哪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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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设施损坏赔偿归属取决于设施管理主体。一般来说,赔偿归负责管理和维护公共设施的主体,目的是保障设施及时修复和正常使用。
2.若公共设施由政府部门管理维护,如市政道路路灯,赔偿款归管理的政府部门,用于设施修复或更新。
3.对于特定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设施,像小区内物业公司管理的健身器材,赔偿款归管理的物业公司,用于器材维修。
4.当公共设施为集体所有,如村集体的灌溉设施,赔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安排设施修复工作。

2026-01-21 18: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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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政府部门管理维护的公共设施,其损坏赔偿有明确流向。由于这些设施服务于公众,赔偿款用于修复或更新,确保公共服务的持续供给。
(2)特定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设施,赔偿款归属管理方。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健身器材为例,赔偿款用于维修,保障居民正常使用。
(3)集体所有的公共设施,赔偿款归集体。集体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修复工作,维护集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提醒:
公共设施损坏赔偿时,需明确设施管理主体,避免赔偿对象错误。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法律分析。

2026-01-21 18:0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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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遇到公共设施损坏赔偿归属问题时,要先明确公共设施的管理主体。可以查看相关的管理标识、咨询当地政府部门、小区物业或集体组织等,确定设施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还是集体管理。
(二)若对赔偿归属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受损方和责任方共同沟通,依据设施的实际管理情况确定赔偿款的归属。若协商不成,可寻求第三方调解,如社区调解委员会等。
(三)若调解也无法解决,可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里的权利人就是对公共设施负责管理、维护的主体,有权获得赔偿以弥补损失。

2026-01-21 17:2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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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公共设施由政府部门管理,比如市政路灯,损坏赔偿款归对应政府部门,用于设施修复更新。
2.若设施属特定企事业单位,像小区物业管的健身器材,赔偿款归物业公司做维修用。
3.若设施为集体所有,如村集体灌溉设施,赔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安排修复。
赔偿一般归管理维护主体,确保设施及时修复正常使用。

2026-01-21 16:19: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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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共设施损坏赔偿归属取决于设施管理维护主体,一般归负责管理维护的主体。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损坏公共设施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的归属与设施管理维护主体对应。若设施由政府部门管理维护,如市政路灯,赔偿款归政府部门,用于设施修复更新;若属于特定企事业单位,如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健身器材,赔偿归物业公司用于器材维修;若为集体所有,如村集体灌溉设施,赔偿归集体用于安排修复。这样规定是为保障公共设施能及时修复恢复使用。若遇到公共设施损坏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6-01-21 14:58:21 回复

对于过失损坏公共设施该怎样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主体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损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损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损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行为只有造成后果程度决定所负的刑事责任。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了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两个量刑档次,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必须产生损坏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后果,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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