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妥善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以下为详细方法:当患者或者医疗机构对首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时,必须于收到鉴定书日期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最初受理此次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正式申请;若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共识并进行协商,则可选择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展开再次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