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业拳击竞赛当中,并未赋予参赛选手权利去请求同场竞技的对手来承担任何形式的侵权责任。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参与那些带有一定风险性的文艺体育类活动,如果由于其他参与者的不当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时,受害方无权向这些行为责任人提出侵权索赔的主张。对于此类拳击比赛等风险性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来说,若在对决过程中,若对手始终遵循比赛规则,没有出现违规手段,那么即便自己在此过程中损伤严重,也无法要求其进行经济赔偿。然而,仅当对方有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行为时,才有权向其索求相应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