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缺乏学籍,以上学时期则无法享受参与各级政府组织主办的各类考试,例如备受关注的全国性重要考试—高考。对于学生群体而言,学籍实则如同户籍,不仅可以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还能够作为学生身份地位的明示凭证。因此,在成功转入新的学习环境之后,只需手持新校的入学资质证明,便可向原有就读学校提出档案迁移申请,从而将个人档案顺利转至新校,并由此开始全新的学习生涯。现如今的教育监管体系已经趋于规范化,通常各省市都会建立独立、完整的学籍管理系统。如果是从其他地区转入此地,接收学校势必会要求学生提供原先的教学档案。这薄薄的教学档案,囊括了学生从小学到初中再到高中直至大学所有的学习经历。每个学生都可能拥有且仅拥有唯一一份固定的教学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