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若因无法避免的异常力量导致合同所设定的经济利益不能达成,那么该份合同的本质意义将丧失,并使其自生自灭。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这种状况准许当事人灵活运用解约权去消除合同产生的关系。其次,当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结束前,一方当事人已明确宣布或举动可清楚地展现出他们不会承担起他们应尽的主要责任。这种情况被称为债务人拒绝履行,通俗的说就是违约,包括口头违约以及隐晦的逃避。作为合同被取消的先决条件,第一点是要求债务人存在过失,这是前提。其次,推脱行为必须违背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理由),最后,需要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再次,如果当事人一方未能及时履行此种主要债务,经过书面通知之后,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仍旧未能履行。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债务人延迟履行。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合同的性质及当事人的意图表达中,履行期限在合同内容中并未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即便债务人在期限结束之后履行,也不会导致合同目标落空。对此种状况,我们通常不只让当事人立即取消合同协议,而是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责任履行的通知书,为他们提供一个具体的履行宽限期。假如在宽限期满之时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责任的,债权人便有权力撤销合约。最后,如果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债务或是引发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所期待的经济效益不能实现,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合同来说,履行期限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那么合同目标就无法达到,此时,债权人有权取消合同。另外,当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标无法实现时,也应该采取同样的策略。此外,还有其他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作为取消合同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