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可能构成
刑事罪行。
在此类案件中,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假如
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而选择逃跑,那么他将被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
以下是涉及此类行为的几种情况:
首先,如果导致了一人以上的受害者死亡或至少达到三人以上的受害者遭受重伤,并且当事人对整个事故负有全面或者主要的责任;
其次,如果造成了三人以上的受害者死亡,对应责任的比例为完全相同;
再次,如果造成了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害,
责任人物对此要承担全面或者主要职责,但其自身无法进行
赔偿,额度要求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
最后,如果
交通肇事事件导致一人以上的受害者遭受极其严重的重伤,对此责任人物也要承担全面或者主要的责任,同时其还需具备如下特性中的任何一项:
第一,在饮酒之后或者是使用毒品之后
驾驶机动车;
第二,尽管具有足够的驾驶资格,但仍然故意不开车;
第三,明明知道安全装置不齐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
机动车,却依然去驾驶;
第四,明明知晓自己驾驶的机动车没有合法的牌照或者已经报废,但仍然坚持驾驶;
第五,严重超过承载能力驾驶机动车。《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
肇事罪定罪
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
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
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