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加害人(即未成年)年龄未达十二周岁者,针对未成年实施的杀戮行为将予以视作故意杀人事件处理。然而,由于其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故其行为不受法律追究。然而,必须要求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与教诲,必要时,应依规接受专门矫治教育。至于加害人为十二周岁及以上年龄段的未成年时,便需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且在所列犯罪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判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实施杀戮行为的未成年,则应为情节极其恶劣者,并且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