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务必严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之担保义务,如若背信弃义,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未能依据法律规定,履行担保职责之人,应按照具体情节进行妥善处置。若被担保者有未经执行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离境,或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通知后未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接受审理;甚至采用非法手段干预证人出庭作证,销毁、篡改关键性证据,或者与其他被告合谋妨碍司法公正等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人却没有尽速向执行公安机关禀报,那么,应由执行公安机关对此情况作出决议,并针对保证人实施罚款。而倘若以上行为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我们必须严惩不贷,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只能由批准取保候审的执行公安机关来下达。《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