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去世后,其相关债务是否必须由家人负责偿还,应依据具体情况而定:首先,若该债务属于夫妻公共支出,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丈夫或妻子一方离世,剩下的一方都应对其婚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起偿还责任。其次,如果该债务属于已故一方的私人债务,那么继承人继承了相应财务时理应向被继承人应支付的税款与债务履行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人需以缴纳税款及偿还债务及其遗产实际价值为约束范围,若超出,继承人愿意额外偿还的款项,则无需加以限制。然而,若继承人选择放弃遗产继承权,那么他们将对被继承人应支付的税款和债务不负有偿还责任。接着,对于继承发生之后,既有立遗嘱者,则应遵循遗嘱中所规定的继承方式或遗赠协议进行。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方法来执行。在法定继承正式启动后,将优先考虑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如有第二顺位继承人则给予第一顺位继承人优先。倘若实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供继承,这时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在这之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至于同一继承顺序中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但是,若在各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除外适用于非平均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