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久别时间长短与否,均不可导致
强制性离婚的情况发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仅有两种途径可供选择以实现
离婚目的,分别为
协议离婚与
诉讼方式离婚两大
类别。1.若
当事人夫妻间在离婚、未成年子女的养育以及
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上,能够协商达成一致共识,则可至夫妻中有一人长期且固定居住的
户籍所在地政府部门,通过提交
身份证件、户口簿、
结婚证书及其
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进行
离婚手续的备案登记。即便双方并未
分居,仍然存在离婚的可能性。2.如无法达成上述协议内容的,欲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人长期居住地所在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若被告人的常年生活地点与其实际
户籍地址并不相符,将由实际居住的法院负责受理案件。法院经过全面审查后,倘若发现夫妻情感已破裂,将会做出离婚判决。依据相关
法规及司法解释,夫妻因感情不合而长久分居达两年者,即可被视为
感情破裂的显著标志,该类情况下,法院也有权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