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存在第三者介入的现象,仅出现一夜情性质或者偶尔与婚外异性进行性接触的情况时,通常并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当这一类"出轨"行径上升至更为严重的程度如重婚行为,便有可能引发刑法制裁的可能性。
倘若其未达到构成重婚罪所需的规定要素,该行为则主要将承受道德层面的批判压力,或许可视作违反了社会公认的公序良俗原则,却无法被归类于刑事犯罪范畴内。
重婚罪系指已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同时再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明明知晓另一方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仍与其和他人持续着婚姻关系的现象。
其中,明知带有婚姻伴侣且有意与之缔结婚姻尽管双方均无合法配偶身份者,也视为施害方。
该种行为被视为重婚罪。
重婚罪涉及的法律保护对象是一对一的婚姻制度。
从客观角度而言,重婚罪的体现形式为行为人必须实际实施重婚行为。
具体来说,即已经有合法的配偶并与他人再度缔结婚姻,或者明明知道对方已有配偶仍然与其持续着婚姻关系,即可根据此行为判定为重婚罪。
重婚罪的刑责追究主体涵盖普通公民:
首先,包括那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信弃义同时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者;
其次,对那些无合法配偶身份却明白无误地了解对方已有配偶的事实,依然选择与其建立婚姻关系者亦属于责任承担方。
重婚罪的主观心态表现为直接的恶意认知,既是明知当事人另有合法的配偶仍然与其建立婚姻关系,或是自身已有合法配偶却蓄意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对于那些没有合法配偶身份而确实毫不知情另外一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而选择与其建立婚姻关系,并且以这种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缺乏重婚罪的主观因素,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重婚罪的实行者,反之,真正实施重婚行为的一方将会沦为重婚罪的罪魁祸首。《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