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
行政监督的有序开展,我们需要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各级行政机构必须独立制定并完善针对
行政处罚的全套监督机制。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应定期举行相关执法评议和考核工作,强化对行政处罚的日常监控,恰当地把握和控制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接下来,各级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须始终保持公布公开透明的态度,接受全社会全方位的监督。每位公民、每个
法人民事或其它各类组织,都有权利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或者进行检举。《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