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协商方式予以妥善解决。
请求处理该类问题的双方,应以平等、自愿为前提条件,以促进相互理解与尊重为基调,共同探讨、寻求在尊重彼此利益的情况下达成共识的方案,从而实现有效地解决纠纷的目标。
(2)选择调解作为适切途径予以圆满解决。
当各方当事人对处理争端的方式无法取得一致时,可在相关组织(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以及中立调解者的引导下,立足于公正、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厘清责任归属、明晰是非观念,借助具体详实的事实陈述和深入浅出的说理论证,推动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和解协议,这不仅能够解决相关矛盾,同时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选择以仲裁方式予以公正解决。
对已达成仲裁协议或具有仲裁条款的争议事项,各方可以向根据约定义务设立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审查和公正审判,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
(4)采取诉讼方式予以权威解决。
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进行解决是另一种常见方式。
当双方当事人对诉讼没有异议时,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由公正无私的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审判,并依判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
待判决在法律保护下成为生效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须严格遵守裁判内容,否则相对弱势者可依法申请由人民法院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直至最终解决该类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