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受到累犯指控且暴力行为发生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的罪犯而言,即便设法获得了某种缓解与宽恕的机会,也无法实现缓期判决这一目标。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是,针对被判定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如果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可考虑给予缓期执行,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岁、正值孕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者,均应当予以适用缓期执行:(1)犯罪情节较为轻微;(2)体现出强烈的悔罪表现;(3)没有再次实施犯罪的现实威胁性;(4)宣告缓期执行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