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洽谈合同时,应当全面、准确地向客户披露重要信息。
此项规定,作为中介合同中证券经纪人必须履行的首要义务。
在这一报告义务履行过程中,证券经纪人需要对可能影响签署合同的所有相关事项进行真实、全面的报告,且没有向其他方泄露信息的义务。
然而,当经纪人为辅助交易而担任媒介合同时,他(她)应将与签订合同有关的全方位事项真实、完整地告知各当事方。
这种媒介中介的报告义务不仅面向客户,也包含了支持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方面的报告责任。
所谓忠实义务,即是无论中介合同属于单务还是双务性质,其中介人都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不影响合同的签署,不得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保护所提供的信息、达成交易的机遇以及后续的订约状况等会涉及到他人隐私的内容。
如果证券经纪人故意向客户隐瞒与签署合同有关的关键事实或提供虚假的信息,使客户受到损害时,将丧失获得代理报酬的权利,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