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工程交工验收,通常是指在工程全部完工之后,由建设方主导,邀请施工方与监理方共同对照施工合约的具体落实情况,依照相关技术准则以及设计需求,深入评价工程质量的优良程度,进而确定该项工程是否达到了可以向下一阶段顺利移交的初步验收标准。
2.至于工程竣工验收,则一般由质量监督部门牵头,组织各方对工程质量、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以及整个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评议,使之包含建设方、勘探方、设计方、施工方以及监理方各自对于
工程合同的遵守状况的详细汇报,以及他们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于各种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
同时,他们需要审查和评审建设方、勘探方、设计方、施工方以及监理方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
检查并验证工程实体的真实质量;
最终,根据各类因素对于工程施工进程、设备安装质量、各个管理环节等等作总的评价,得出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明确意见。
所有参与验收的各界人士都必须签署自己的名字,以示确认。
3.这两个验收环节之间存在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时间顺序方面,交工验收必定在竣工验收之前发生;
其次,验收主体层面,交工验收主要由工程项目的
法人负责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往往需要由政府相关的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多方面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最后,具体性质方面,交工验收是作为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一个行动步骤,而竣工验收,则是经过政府权威管理机构严格审核批准的一种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
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