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质押合同的效力认定与质权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体来说:
1.对于动产进行质押的情况下,质权在出质人完成交付
质押物的行为后立即产生效力。
2.若出质的标的为
汇票、
本票、
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等有价证券或其它物性凭证,则质权自上述凭证交付给质权人之日起生效;而当缺乏这些凭证时,质权需待办理相关的出质登记手续后方能正式生效。
3.对于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进行出质的情况,质权需要在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之后才能正式生效。
4.如果出质的标的为公司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专利权以及
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那么该等质权同样需要在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后方能正式生效。
5.对于应收账款这类特定资产的出质,其质权同样也是建立在办理完毕出质登记手续以后方能实际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
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中的
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