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制体系下,对于
非婚生子女,国家已经给予其与合法婚姻所生的孩子同样的权益待遇。首先,针对不满两周岁的
非婚生子婴幼儿,我国法律通常会将他们划归其母亲一侧。然而,若在此情况下,倘若母亲存在如下任意一种状况,则该婴儿亦可以归属于父亲:(1)长期患有未治愈型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症,使孩子与其共处不再适宜;(2)尽管具备
扶养能力,却未能履行扶养义务;或是在这种情况下,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为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孩子确实无法跟随母亲生活。其次,针对年满两周岁的非婚生子女,父方以及母方双方都有权主张
孩子的抚养权,但只有当某一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时,孩子的抚养权才能够被优先考虑:(1)已经实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丧失了生育能力;(2)孩子跟随着该方生活了很长的时间,如若突然更改生活环境,这很可能对孩子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健康产生显著影响;(3)没有其他的子女,而另一方却已有其他的子女;(4)子女与该方共同生活,有利于他们的成长,然而另一方面,对方患有较长时期的不易医治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要疾病,或者还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因素。最后,对于八岁及以上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时产生的
纠纷争议,应当尊重新生代为考量他们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
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