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普通民众私自下载网络电影或视频等内容并不被视为
违法行为。然而,如果这一行为带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同时
侵权行为也达到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收益,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那么便可能涉及到
刑事犯罪,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首先简要解释下,所谓“
侵犯著作权罪”,简单来说就是那些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未经过
著作权持有人的允许而擅自复制、发行他们的文字、音频、图像、电脑软件等各类作品,或者在没有获得制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和销售其制作的音像制品,甚至假冒别人名字制作美术作品,并且所获非法收入金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接下来,我们来详细探讨下“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素:第一,
犯罪的侵害对象必须是国家依法制定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其他所有人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益;第二,
犯罪行为必须是破坏著作权和与其相关权益,
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
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经国家认可、或未经国家认可从事出版、发行业务的企业组织;最后,主观意识上必须明确表现为故意,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导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违法所得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