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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赔偿所包含的范围有什么

陈** 河南-焦作 财产侵权咨询 2026.01.20 16:08:12 481人阅读

经济损失赔偿所包含的范围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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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损失类型: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如财物修复费、医疗费用等,间接损失如营业利润损失、误工收入等,清晰界定损失范围。
(二)遵循合理预见规则:在要求赔偿时,确保所主张的损失是违约方或侵权方在订立合同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
(三)遵循减轻损害规则:受损害方要积极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因自身未采取措施导致扩大部分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2026-01-20 22: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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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像财物修复费、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本可获得利益的丧失,如营业利润损失、误工收入等。
2.确定赔偿范围要遵循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或侵权方只对能预见的损失负责。
3.还需遵循减轻损害规则,受损害方有义务防损,否则扩大部分损失无权索赔。

2026-01-20 20:5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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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确定赔偿范围要遵循合理预见规则和减轻损害规则。
法律解析:
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像财物损坏后的修复费、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如物品损坏无法经营的营业利润损失、受伤不能工作的误工收入等。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合理预见规则要求违约方或侵权方仅对订立合同时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负责赔偿。减轻损害规则规定受损害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了解这些规则,能让大家在遇到经济损失赔偿问题时,更清楚自身权益和责任。如果在经济损失赔偿方面遇到困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20 19:0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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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减少,像财物损坏修复费、人身伤害医疗费;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丧失,如物品损坏致营业利润损失、受伤不能工作的误工收入。

确定赔偿范围有合理预见和减轻损害两大规则。合理预见规则要求违约或侵权方仅对订立合同或侵权时能预见的损失赔偿;减轻损害规则规定受损害方有义务防损,否则扩大部分无权索赔。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受损方应及时固定直接和间接损失证据,以便索赔。
2.受损方发现损失可能扩大时,要尽快采取合理措施止损。
3.双方在合同中可明确约定赔偿范围和预见事项,减少纠纷。

2026-01-20 17: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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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财产损毁、灭失,像财物修复费用、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等。
(2)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也就是失去本可获得的利益,比如物品损坏无法正常经营的营业利润损失、受伤不能工作的误工收入等。
(3)确定赔偿范围要遵循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方或侵权方仅对订立合同时或侵权行为发生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负责赔偿。
(4)同时应遵循减轻损害规则,受损害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提醒:在遭遇经济损失时,要准确区分直接和间接损失,遵循规则主张赔偿;受损害方需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20 17:18:31 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范围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害,应当全部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有过错方给无过错方造成精神痛苦的大小;(4)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5)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是完全赔偿。离婚损害可以是财产的、身体的、精神的多方面损害,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婚姻法修正案出台以前,不少同志认为可以就婚姻损害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现在看来,仅有精神损害赔偿是远远不够的,它还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笔者认为这是必要的。这样有助于对重婚事实的检验和确认,使其具有准确性和不容推辩性。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对于重婚,如果因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费用、生活物资、生产物资和产业以及其他经济开支等,除了将这些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外,还应另外判决重婚者予以相应赔偿,以惩罚重婚者;对于在重婚中有过错的第三者,应判决其与重婚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于因为重婚导致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应判决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损害赔偿;对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事实的,则应同时判决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对于同居,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在名义上有所不同,它们在侵害的对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内容以及结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也与重婚没有区别。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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