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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厂不去有补偿吗

若员工对于厂区搬迁持有异议,他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此视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了严重的外部环境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而用人单位亦无法与其达成共识。
在此基础上,他们有权主张用人单位在支付额外一个月薪资之后解除劳动关系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当劳动合同的订立赖以存在的外部环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导致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顺利执行,经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协商,双方仍未就劳动合同的修正内容达成共识之时,用人单位有权利在提前三十天向劳动者发出正式通知,或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之后,依法解除此份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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