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对所获房资补偿存在疑义或不满者,有权申请
行政复议。
若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决定表示异议,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亦可依法发起
行政诉讼。
若
当事人遇到不愿履行相关
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即可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复议结果的实现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对于行政复议裁决仍存异议,可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对
拆迁协议内容进行
强制执行。
若被征收入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行政复议或未启动
诉讼程序,且在收到补偿决定后的规定期内仍未完成迁移工作,由此导致补偿决定无法落实,作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两级市政府将依据法律权力,依法申请人
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必须载明
补偿金额及其专项存储账户号码、
安置房产及周转性住房的具体位置与面积等详细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