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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安置有必要申请行政复议吗

若欲对所获房资补偿存在疑义或不满者,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若被征收人对于补偿决定表示异议,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亦可依法发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遇到不愿履行相关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即可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复议结果的实现需视具体情形而定。
若对于行政复议裁决仍存异议,可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对拆迁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
若被征收入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行政复议或未启动诉讼程序,且在收到补偿决定后的规定期内仍未完成迁移工作,由此导致补偿决定无法落实,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两级市政府将依据法律权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必须载明补偿金额及其专项存储账户号码、安置房产及周转性住房的具体位置与面积等详细资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修订: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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