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宣告处于失踪状态的个人重新出现时,关于其失踪宣告亦可予以撤销。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你可以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对原已宣布的失踪人口进行修改。而提出此类申请的申请人,既可以为被宣告失踪的个体本人,亦能够由与其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担任。所谓与被宣告者存在利益联系的人员,特指以下诸多群体:即被宣告失踪者的婚姻伴侣、父母、子女及其直系血亲以及针对他们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次,还包括与被宣告失踪者具有法律约定权益与义务关系的人,例如债权人等。《民法典》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