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述,前科与累犯之间存在以下明显差异性特点:
首先,前科的构成较为宽泛,只需曾有过任何形式的违反法律规定及危害社会的行为历程,即可指代为前科。
然而累犯则有所限定,其必须被认定为犯罪分子在前端的罪行和后续再犯的罪行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类型的监禁刑罚,而且前后两案之间的相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其次,针对有前科纪录的犯罪分子,法庭在审判过程中会基于相关情况适当加重刑责,这便是前科类型的量刑策略。
相比之下,对于累犯而言,其属于法律明文规定需在量刑部分予以重点考量并相应加重刑罚的特殊情节。《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