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长沙市
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所涉及到的
诉讼时效问题,具体细分为以下方面:
首先,依据我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实践,达成
离婚协议并办理了
离婚手续的
当事人如果对于
财产分割条款存在异议,有权在
离婚后的三年内
提出诉讼,主张并要求修改或撤销原先签定的财产分割协议;
在此基础上,如若对此前签订的
财产分配协议产生疑问并进行
申诉,其诉讼时效也同样设定为三年时间,自当事人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次日开始计时。
此外,请注意,此类关于财产分割的申诉请求并不属于任何其他特定诉讼时效范畴,而需遵循一般的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即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其次,值得关注的是,在婚姻关系解除之际,若有一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债务试图
非法占有对方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应对存在这种不当行为的一方予以少分或者部分财产作为惩罚。
而离婚后,倘若另一方发现了这样的行为,则有权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来寻求救济,要求重新分割夫妇二人的
共同财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
当然,若法律另有规定,则按照其规定执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