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倒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于诈欺行为,其中包括了可能涉及到诈骗罪以及伪造证件等非法行为的可能性。
此外,若未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且在实际业务和债权债务方面并未存在真实关联的情况下;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卖则无疑已经触及到了非法经营这一犯罪领域,在此种情况下,公安司法机关将有权力启动对其的刑事追责程序。
票据诈骗罪是特指那些旨在通过虚假占有意图,明知所使用的票据是伪造、篡改或是失效的,或者冒充他人的票据,或者开出空头支票、空头汇票、空头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的虚假票据信息,从而利用金融工具实施诈骗,并成功获取大量金钱财产的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