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关于企业筹办费用的问题,应自企业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那一个月的次月起,分期进行摊销,并且摊销周期应当不少于五年。针对
土地使用权,我们将其视为无形资产,并需要单独进行摊销核算。对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若有相关合同时效约定的话,便以合约规定的时限进行摊销,倘若没有合同约定,则应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来进行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
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