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方
申请离婚的情况下,若婚姻关系因情感不和出现
分居长达两年,则可据此
解除婚姻关系。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分居并非法院判定
离婚的必然要件,仅为在下列特定情况下,经调解无果后才依法
准予离婚:1.
重婚或者虽未登记却和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2.施暴行为或受虐待,甚至在遗弃
家庭成员的问题上也不能容忍;3.沉溺于赌博、吸食毒品等极度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的;4.基于情感不和而持续分居已达两年;以及5.其它任何可能导致夫妻之间感情完全破裂的理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