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
起诉讼
申请离婚之后,若对方坚称无法同意
离婚,这并不妨碍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只要离婚的诉求具备充分的理由,法院便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予以支持和批准。
只要案件的审讯官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和听取辩论,最终确认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已经完全破裂,即便被告坚持
拒绝离婚请求,法院仍可依据
法规宣告离婚。
例如,倘若存在相关
证据表明夫妻双方已经
分居超过两年时间,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无论某一方如何强烈抵制离婚,最后的结果同样是进行离婚宣判。
然而倘若首次发起
离婚诉讼,对方坚决不同意
离异,同时原告方面又没有充足的证据指向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判决
不予离婚,为双方提供一个体面的时间去修复彼此的感情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