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婚姻是指在受
胁迫下缔结的婚姻以及一方在
结婚之前刻意隐瞒自身患有
重大疾病的情况所导致的婚姻。依照国内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对于何为重大疾病,必须在正式结婚注册之前向对方坦诚相告;如未遵守此项规定,那么另一方可通过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交诉求来撤销这段婚姻关系。想要启动
撤销婚姻程序的,应当从知晓或应该知道可能存在的撤销理由之日开始计算,并且须在这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