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约会失效的状况如下所述:首先是当拒绝约会的提示信息抵达受邀之人手中时;其次是在
要约人依法行使
撤销权废除该提议之刻;第三种情形则是在承诺期限已经过了以后,而受邀者并没有做出任何关于许诺的表示;最后一种可能是在受邀者对于要约的具体内容实施了根本性的改变之时。需要强调的是,所谓要约,即是指其中一方
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一些达成合同的条件,而且期待另一方当事人能够欣然接受之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
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