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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双方自愿离婚,则需遵循如下流程以获取离婚证书:首先,细致地准备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签订一份详细具体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不仅应涉及双方关于自愿离婚的意愿,还需对于子女的抚育问题、财产的分割情况以及各类负债事宜进行充分全面的商议与确定。其次,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男女双方需要携带各自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书及已经拟定完成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前往一方当事人日常居住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接下来,便是所谓的"30天的冷静期限"。在离婚登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以内,如其中一方对于离婚持反对意见,有权在民政局撤销其先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主意。最后,进行审核并颁发离婚证书。自第31天起的60日内,男女双方均须亲自前往民政局提出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符合条件者将成功获颁离婚证书,宣告婚姻关系正式终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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