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双方自愿离婚,则需遵循如下流程以获取
离婚证书:首先,细致地准备
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签订一份详细具体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不仅应涉及双方关于
自愿离婚的意愿,还需对于子女的抚育问题、财产的分割情况以及各类负债事宜进行充分全面的商议与确定。其次,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男女双方需要携带各自的
身份证件、户口本、
结婚证书及已经拟定完成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前往一方
当事人日常居住所在地的民政局
申请离婚登记。接下来,便是所谓的"30天的冷静期限"。在
离婚登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以内,如其中一方对于
离婚持反对意见,有权在民政局撤销其先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改变主意。最后,进行审核并颁发离婚证书。自第31天起的60日内,男女双方均须亲自前往民政局提出领取离婚证书的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
符合条件者将成功获颁离婚证书,宣告婚姻关系正式终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