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其中一方通过虚构、夸大事实等手段诱骗另外一方与其进行婚姻缔结,那么该种情况是不被视为
可撤销婚姻的。然而,遭受欺骗的一方可以选择依照法定程序提
起诉讼以主张
离婚或者双方自愿协商达成
离婚协议来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当存在
胁迫行为或婚前隐藏重要疾病而导致的婚姻,才可能构成可撤销婚姻。对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受到胁迫的一方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申请宣布
婚姻无效。此外,若有一方在婚前附带
重大疾病,他们应当在进行
婚姻登记之前全面、真实地告诉对方相关状况;如果未能如实告知,遭遇欺骗的一方则具有向人民法院提交
申诉申请取消婚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
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
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
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