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期徒刑的案件中,如果进行了减刑处理,那么最少必须服刑的年限不得低于13年。
而如果符合条件的话,还可以申请假释。
然而,对于那些无法进行假释或者减刑的人来说,他们可能需要终身服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低于13年;
(三)对于那些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而受到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当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若依法将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刑罚减为25年有期徒刑,他们所需要服的刑期则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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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