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受害者身处医院治疗期间,相关的费用理应直接支付给受害者个人。
由于交通事故所涉及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就实质上是对受害人所提供的补偿,因此,这些款项自然应当完全给予受害者作为赔偿。
具体来说,应当向受害者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医疗费用、因伤停工导致的薪资损失、陪护人员工资支出、必要的交通支出、住宿费用以及住院膳食补贴费等费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