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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秘密窃取

盗窃罪秘密窃取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4-04 14:55:16 已帮助18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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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秘密窃取
在众多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案件中,盗窃罪无疑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其涉及的司法界定和理论争议是层出不穷的。
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体系当中,“秘密”地获取财物被视作盗窃罪的必要构成要素。
所谓的秘密窃取,实际上就是指行为人在潜意识里觉得他的行为并未为财物的拥有者、保管者或经手者所察觉,以此为手段,悄无声息地从财产受托人手中取回自己想要的财物。
对于他人是否已经发现,这是值得商榷的地方。
换句话说,行为人自我认定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被他人察觉亦或是没有被他人察觉。
审慎分析审判实例,我会倾向于认为秘密窃取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秘密窃取是指在实现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无人察觉,是在神秘莫测的环境下完成的;
其次,若此刻处于取财过程之中便不幸被他人觉察并加以阻止,然而行为人仍旧强势夺取了财物,那么这便不再是秘密窃取行径,反而构成了犯罪,理应用抢劫罪来进行调整与追究;
进一步来说,倘若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尚未被察觉,但是待财物归入囊中之后立刻被发现,随后公开携带着这些财产漫无目的地逃窜,这仍然可以称之为秘密窃取的范畴,应当根据盗窃罪论处。
最后一类情况,若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转移受害者的注意力,然后趁其不备之际悄然取走了财物,同样可以视为秘密窃取行为。
例如,有人可能会假装实施法术消除灾难,然后利用这个机会交换掉受害者的财物。
由于受害者双手奉出财物是期待被告能够帮助他们进行“法术消灾”,因此并未让受害者失去对自身财产的掌控,如此看来,这个行为应该被定性为难脱盗窃罪名的论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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