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宅基地使用权在进行转让过程中符合如下条件时,即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首先,受让方必须是同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
其次,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明确认可与许可。
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持有者依法对于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享有独占及
使用权益,并享有相应权力去依法开发利用该土地以谋求建筑住宅以及其配套设置之需。
同时,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取、执行以及转让等环节,均需依照我国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框架以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至于农村地区村民所使用的宅基地,则需通过所在乡(镇)级人民政府进行严格的审核授权方可。《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