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试图冒用他人
信用卡从而从事
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们,如涉及到
数额较大,应依法追究其
刑事法律责任;
然而若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如若构成某种类型的
未遂犯,便可参照已遂犯的标准予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若是中止犯,且并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应免于
刑罚;
反之,若已形成事实上的损害,也应对其从轻发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以下
犯罪行为:
有任何形式的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都将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是
拘役,并同时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之间不等的
罚金;
若
犯罪情节更为恶劣,涉案金额更大,则要面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由法院同时判
处罚金,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若案件性质极其恶劣,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同样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甚至有可能被没收所有财产。
在上述条款中所提的“恶意透支”,即指持卡人出于
非法占有目的,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并且在经过发卡机构的催缴之后仍然不知羞耻、不愿偿还款项的行为。
最后,不得忽视的是,哪怕只是盗取他人的信用卡并实施使用,也必须依照我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接受
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