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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是怎样的

诉讼过程中,医疗过错举证责任转移乃是一种策略性调整,即将原本传统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转变为由被告承担这一义务的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款中明文规定,根据已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之相关规定,病历资料的涵盖范围应包含医疗机构所保管的各类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明确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如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并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而医疗机构未能在受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这些资料的话,那么人民法院便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规定来推断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按时提交。
以上便是所对应的法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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