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定之规定,在履行中介合同过程中,中介方必须全然秉持真实准确之原则,针对相关签订合同事宜进行全程汇报。
此为中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执行此项义务时,已然承担起的首要责任及义务。
在此类报告工作中,中介方必需尽全力对所有关乎协议达成的细节进行客观实际的确切陈述禀报于委托方,而无需承担向合同相对方披露或通告相关情况的非必要职责。
至于在协约促成过程中的行为和言语,中介方同样担负着向当事人双方披露全部相关信息的报告责任。
“忠诚义务”则特指,无论中介合同是特定的一方负责完成,还是双向共同负责,中介方都需严格遵循诚信原则,确保自身开展的中介业务始终保持公正透明,严禁任何可能对达成合同产生负面影响现象发生,不能试图影响合同的缔结或者侵害委托方的利益。
如果中介方故意隐瞒与缔约相关的重大事实且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委托方受到损失,他们将无法要求支付酬劳;
倘若造成了实质性伤害,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